2019年4月,张某与A公司签订《艺人协议书》,约定张某为签约艺人,A公司为其经纪公司,张某应服从A公司的管理安排,在其指定的第三方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演艺活动,合同期限为2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A公司安排在“**”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按照A公司主播政策要求,主播每天需要直播满4小时,每月需要播满18天,否则会在月底结算时扣除分成。2020年7月,张某在未获得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停止在“**”平台直播,并前往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与A公司再无联系。A公司委派律师向张某发出《律师函》,认为张某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商无果情况下,遂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并承担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