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5-13 18:0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对完善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颁布20多年来,全国仲裁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学的专业服务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化解了大量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仲裁工作面临着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支持保障不到位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仲裁公信力,制约了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的新征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是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要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依法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设立和换届有关工作。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聘任。新组建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法设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设立。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必须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换届要经组建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政府复核,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严格依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工作,并报司法部备案。此外,为宣传仲裁、拓展业务、便利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设立地的省级政府同意。

(二)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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