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1-09-16 16:59






        目   录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

二、《纪要》的主要内容

三、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适用中的重点问题

(一)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相关问题

四、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



      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内容的具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有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等内容,以及有关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为了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并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指引,我们组织起草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2021年3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9日印发。本文就《纪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

    民法典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部署开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配套的司法解释是本次清理的重点内容。经过清理,上述司法解释全部宣告废止,同时其中的《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应编纂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根据审委会决议要求,对清理后不与民法典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并为下一步制定总则编、合同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积累经验。之所以暂不将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中清理后仍有适用价值内容直接以新的总则编、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呈现,主要考虑是总则编具有统帅全局的作用,合同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比很大(据统计,2020年度,作为二级案由的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结案数量占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比例为66.58%),这两部分司法解释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最新变化和民法典新增、重大修改规定作相应增补后再出台,更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指导司法实践,更有利于推动和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纪要》的起草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司法解释清理阶段。2020年6月,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按照清理要求,对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每一个条文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废、改、留的意见。9月至11月,就清理结果两次征求院内各单位意见,在杭州、武汉等地组织全国法院的审判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进行研讨,并召集部分法官代表和学者代表到北京集中研讨,对每个条文逐一研究论证。12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形成了《纪要》的主体内容。
第二阶段是《纪要》完善阶段。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精神和审判实际,我们对会议纪要稿进行了逐条核改,再次向本院各庭室征求意见,并向全国各高院征求了意见。书面征求了法学专家和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专家代表意见,对会议纪要稿进行了逐条研究完善,并于2021年1月20日再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纪要》送审稿,提交审委会讨论。此后,根据审委会决议,对纪要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纪要》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司法审判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保障人民权利、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功能。例如,遵循民法典的规定,本着有利于维护守约方利益、鼓励诚信交易的导向,对于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计算基准,由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实际损失改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既包括了实际损失,也包括了可得利益损失。
      二是坚持严格依法。在司法解释清理和会议纪要起草过程中,始终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摆在突出位置,严格对标民法典,凡是已被民法典吸收的规定或者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删除,凡是民法典作出修改、增删的内容,一律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吸收,故在《纪要》中不再体现。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会议纪要起草过程中,始终把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期望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作目标,充分吸收采纳了来自实务一线的审判专家的意见。例如,针对新制定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和《关于修改〈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引用的问题,我们在会议纪要中专门作为第二部分予以明确。
      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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