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矿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1.4529不锈钢棒(板)等,其中钢棒61根,被申请人发货前应提供某知名品牌材质书。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及2020年11月25日两次向被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共计616191元整。后因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材质成分不对且没有固溶。经协商,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又签订了一份《换货协议书》,约定:(一)换货明细:61根1.4529不锈钢棒;(二)换货要求:1.被申请人提供的材质必须是1.4529合金不锈钢,须固溶,并抛光;2. 被申请人须提供固溶资料。(三)换货时间和方法:①被申请人须在2020年12月13日前备好更换的棒材。申请人会安排人员到被申请人仓库验货。②申请人验货合格之后,安排装运,被申请人承担运费。③甲方验货合格之前,退回的棒材保存在无锡某物流仓库。申请人验货合格之后,被申请人再取回退货的棒材。④若甲方验货不合格,要求全额退款,61根棒材总金额:人民币伍拾万零柒佰叁拾伍圆整(¥500,735.00元)。申请人收到换货之后的61根棒材之后,使用了34根,剩余27根。在加工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一根存在裂纹瑕疵。经查明,该61根棒材是张家港某制造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过固溶并抛光处理。另查明,申请人已将存放在无锡某物流仓库的原退回的61根棒材交还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某知名品牌产品质量证明书上电话均无法接通,属虚假某知名品牌材质书,被申请人提供与合同及货物无关联的张家港某制造公司热处理报告固溶资料),不符合货物说明(约定),其提供的货物有欺诈行为,钢棒材质裂纹,即货物存在严重缺陷,属三无产品,申请人要求将未加工的棒材退货、退款,却被被申请人拒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之仲裁条款,特向孝感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将未加工的27根1.4529不锈钢棒(80mm*1.95m,12根,945kg ,93mm*2.05m, 15根,1726kg)退货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退款227035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换货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换货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所换货的61根1.4529不锈钢棒材必须是某知名品牌的棒材,所以答辩人给申请人换货的61根1.4529不锈钢棒材是否为某知名品牌的棒材,不影响《换货协议书》的效力。2.答辩人给申请人换货的61根1.4529不锈钢棒材,是按照《换货协议书》的要求定制加工的,材质成分正确,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瑕疵。在答辩人向申请人交货时,申请人的两个工作人员对每一根棒材进行了认真地验货,用光谱仪和强度测试仪反复进行检测,并做了标记,待确认全部合格后,申请人才将答辩人上次交货的1.4529不锈钢棒材退还给答辩人(但答辩人发现其中有8根棒材与答辩人所供货的棒材尺寸不一致)。3.在申请人向答辩人申购1.4529不锈钢棒材之前,申请人就有同规格1.4529不锈钢棒材库存。申请人所谓出现质量瑕疵的这一根1.4529不锈钢棒材,不能排除是申请人库存的1.4529不锈钢棒材出现质量瑕疵的可能性。4.假设出现质量瑕疵的这一根1.4529不锈钢棒材确属答辩人所供棒材,申请人也无权请求退还剩余的27根1.4529不锈钢棒材。答辩人向申请人供货的1.4529不锈钢棒材共61根,被申请人已经加工了34根,没有出现质量瑕疵,只有一根1.4529不锈钢棒材出现质量瑕疵,不能说明剩余的27根1.4529不锈钢棒材存在质量瑕疵。5.申请人购买答辩人的61根1.4529不锈钢棒材,是答辩人根据《换货协议书》的约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定制生产并进行固溶加工的货物,不是标准件通用货物。该批不锈钢棒材只能销售给申请人,而无法销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如果准许对没有质量瑕疵的27根不锈钢棒材全部退货,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换货的标准是否必须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
二、换货的棒材质量是否合格。
【裁决结果】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的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被申请人换货的标准是否必须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
仲裁庭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