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版)
时间:2026-03-12 17: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仲裁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咨询电话:0712-2280895、2280899 投诉电话:2280892
地址:孝感市孝南区新桥路3号信访大楼603、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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